合众账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你(下称“甲方”)和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易宝”或“乙方”)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使用合众账户服务(下称“本服务”)前,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如你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你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你已同意本协议。
鉴于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已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接系统向乙方提交甲方资料、信息和交易数据,并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代理甲方根据交易业务需求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具体产品服务、结算费率、结算周期等,具体以甲方授权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订、确认的支付服务产品及乙方实际提供的支付产品为准。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
1.1用户:指使用乙方支付服务向甲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1.2合众账户:乙方为甲方配置的用来记载甲方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甲方凭以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簿记。若甲方为金融机构,或甲方是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乙方给甲方配置的账户仅为在途资金账户,甲方不能凭以发起支付指令,资金转移需直接通过双方银行账户进行。基于业务需要和交易安全的要求,目前甲方的合众账户部分功能会被暂停或限制,仅是记载甲方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支持提现的电子簿记,同时经甲方授权第三方(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指令乙方划扣甲方合众账户资金。如甲方需要完整合众账户功能,则应按照乙方进行实名制管理及履行反洗钱、风险管理等职责的要求,另行补充身份资料并与乙方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指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或代理甲方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具体产品服务等的主体,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
1.4提现:指甲方直接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合众账户资金划转至甲方的合法银行账户。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协助甲方做相应追款处理。甲方承担因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损失。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收款或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甲方的商品或服务时,可通过本服务完成交易。
三、服务费用
在甲方使用本服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具体服务费用以甲方与乙方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确认其在法律上有合法资格和授权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获得所需的全部授权与批准。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甲方是个人卖家,甲方应当确保自身符合监管规定对个人卖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甲方应该如实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结算银行卡信息、经营信息、联系信息以及其他乙方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向甲方进一步核实的相关信息。若甲方从事特定许可项目应提供许可文件)。甲方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上述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甲方应立即向乙方书面提交变更后资料。变更资料未经核实前,乙方可完全依赖变更前的资料行事,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错误发送、不清晰、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验证。
4.2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件资料、合众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如有)等。甲方直接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至乙方的指令均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指令,乙方对于依照该指令进行的操作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3甲方不得把合众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其合众账户。
4.4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和/或乙方实现本服务所必须的银行合作基础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相关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乙方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4.5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及甲方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时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或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起的支付服务所涉交易应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服务或交易。
4.6如甲方侵犯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害。若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及停止侵害,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订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4.7甲方需妥善保留甲方发生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
4.8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的磁道信息、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银行卡或合众账户密码。如甲方违反本条承诺,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订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4.9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合作银行、相关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要求或风险控制的需要,而终止、中止乙方已经向甲方开通的支付服务或调整支付限额或延迟资金结算,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10本服务交易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防范银行卡持卡人拒付风险,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1)若在交易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伪冒交易、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或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违反对用户的承诺以及甲方违反与乙方的约定之情形,甲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在交易中如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情形的,甲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甲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若甲方怠于提供凭证,或在乙方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后甲方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等,甲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因上述4.10条中(1)和(2)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甲方追偿。
五、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负责网络支付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网络支付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5.3甲方合众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如有)出现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情形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向乙方申请在合理时间内止付甲方合众账户内资金。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中的直接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4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5.5 乙方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信息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乙方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如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法规政策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5.6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甲方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但是,因乙方系统故障引起的资金转移服务纠纷除外。
5.7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甲方的业务类型,以及通过本服务售卖的物品和服务,若甲方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结算
6.1 鉴于甲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向甲方提供电商服务,且甲方已与电子商务平台就合作内容、费用收取方式、收取比例、资金结算等签订了相关协议。现甲方确认授权并同意电子商务平台代甲方录入资金结算及分账规则,并授权乙方可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录入的资金结算及分账规则将用户交易结算款结算至甲方合众账户。甲方可将合众账户内结算款提现至其同名银行账户,且甲方授权由电子商务平台代甲方向乙方发起提现指令。若因银行的原因导致甲方合众账户内结算款无法按时提现至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如因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资金结算和分账规则信息错误、偏差或未及时更新造成差错、损失,或者甲方与电子商务平台就资金结算规则、费用收费、分账处理、提现指令的发起等产生纠纷或争议的,由甲方和电子商务平台自行解决或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七、退款
对于甲方的交易中出现的退款情形,按如下规则处理:
7.1 为便于及时解决用户纠纷,甲方确认已经授权并同意电子商务平台代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甲方和电子商务平台自行解决。乙方按照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银行原因或用户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甲方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代甲方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7.2 当交易款项已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后发生退款的,甲方同意电子商务平台可代甲方垫付该笔退款,退款资金将退回至用户账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代甲方垫付该笔退款后,甲方可与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协商确定垫付款偿还方案。
7.3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向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甲方或电子商务平台自行承担,乙方可在垫付该费用后在交易款中扣除。
八、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接收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接收方获取的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接收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披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但适用之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规章、法院、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要求的披露除外;如因前述除外原因需要进行披露,接收方应将披露仅限于该等命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最小范围内,并应如实披露,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披露。除非有权机构的书面有效命令明确了需要披露的内容,其他披露内容须经双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披露。
8.2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披露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
(1)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上述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上述信息的;
(3)用户投诉,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上述信息,经乙方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
8.3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以使其所接收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前述措施应至少与对己方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
8.4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后永久有效。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九、协议终止
9.1 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改正的。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9.2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签的,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2)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3)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视协议履行情况或/及业务调整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约的。
9.3在本协议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战争、罢工、动乱或司法、政府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持续十五天以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2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络支付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10.3因通信公司有线或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的检修、维护或不稳定,或黑客攻击,或电力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或银行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中断或不稳定,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服务。
十一、账户注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注销甲方的合众账户,并将合众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1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11.2甲方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11.3甲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
十二、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遭受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
十三、协议变更
乙方基于业务调整、风险防控等需要,可能会修改本协议,并通过官网www.ulpay.com、邮件或站内信方式发布公告或通知,修改自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之日生效。甲方在前述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乙方相关服务,则表示接受修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4.2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14.3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以甲方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生效,有效期一年。若各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解约,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十六、其他约定
16.1本协议构成就本协议项下服务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书面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均应通过双方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6.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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